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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轄管之交通違規案件經申訴後仍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於申訴回覆公文所定期限前,先向本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申請裁決(申請製開裁決書),並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繕具起訴狀,並檢具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原告(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
計程車駕駛人如欲駕駛計程車執業前,應先向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始得合法上路執業,如未申請即上路攬客,初次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處以新臺幣1,500元~3,600元罰鍰;如經處罰後仍再違規者,則吊銷駕照1年。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過往即曾有一位駕駛人,駕駛
騎機車的朋友們請留意,騎車時請勿以放開雙手等危險方式駕車,以免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日前即曾有位民眾騎乘機車行經本市自強三路時,因以雙手放開之方式駕駛機車,為後方民眾以行車記錄器錄影後,向警方提出檢舉,經本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新興分隊檢視後,製開危險駕車交通違規罰單。
駕駛人收
一、金融帳戶轉帳退款(採網站線上申請):1.至「高雄數位市民-市政服務/交通局/交通違規罰鍰退款申請(https://ktcservice.kcg.gov.tw/eservice/apply_mode_directions2?itemId=1100)」線上填寫退款申請,申請完成後,會收到電子郵件信箱
近日社群平台與通訊軟體流傳一則訊息搭配影片宣稱,用路人打方向燈至少要閃5下,否則將違規受罰。交通局表示,法規並沒有規定變換車道時,方向燈要閃幾下,這則訊息並不完全正確,駕駛人變換車道時,仍應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以免違規受罰。
交通局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駕駛人變換車道,
許多駕駛朋友們知道汽車不能併排在另一台汽車旁,以免併排違停吃上罰單,然而如果汽車併排在機車旁是否也可能算是併排違停呢?以下有個案例可供駕駛人參考。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即曾有位駕駛朋友,駕駛汽車行經高雄市苓雅區復興路,因為併排停於路旁機車外側的車道上,被高雄市警察局苓雅分局員警目睹,當場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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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利用下列管道查詢
1.本市交通局→點選【便民服務】→【交通事件裁決】→【違規查詢】→【交通罰鍰查詢及線上繳納】或監理服務網→點選【交通違規】→【交通罰鍰查詢及繳納】。查詢個人違規記錄,輸入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若以公司查詢違規,
市民朋友們請注意了!因應高雄市輕軌捷運即將上路,自今年8月15日起,有多項交通違規新制開始施行,其中在輕軌捷運共用通行交岔路口,如車輛闖紅燈將加倍處罰3,600~10,800元;另外,紅燈右轉亦將加倍處罰1,200~3,600元。
為因應本市輕軌捷運營運,立法院今(104)年5月5日三讀通過「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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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多利用本中心「申訴案件進度查詢系統」查詢陳述(申訴)案件進度,若有其他相關問題,請提供車牌號碼、違規罰單單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亦可電洽本中心服務專線(07-3629902),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不可以。依據「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及「高雄市政府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執行拖吊作業時,應播放警語或警示音;其警語內容及音量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60~75分貝),拖吊廣播係行政程序,依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523號裁決書,於執行拖吊車輛前,員警執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