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表示,今(107)年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並於107年9月1日上路。其中就處罰條例第60條修正部分,駕駛人如違規時,經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予以制止,仍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將由現行3,000~6,000元提高至1~3萬元罰鍰,並且吊扣駕照6個月;五年內再犯者處3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年。
另外,本次新法對於處罰條例第61條亦有部分修正,主要是對於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或撞傷執勤人員,將由舊法處3~6萬元罰鍰,加重為處9~15萬元罰鍰,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五年內再犯者,處15萬元罰鍰,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交通局在此特別提醒各位駕駛人,本次新法修正後已加重相關違規罰責,新法並於107年9月1日上路,請駕駛朋友們駕車時,能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