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管理本市遊動廣告,維護交通安全,特依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檢附文件
- 審查費1千元之繳納證明單據。
- 申請人身分證明影本;申請人為公司行號,檢附設立核准函或其他證明文件。
- 車、船或其他移動式工具(載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若申請人非所有權人,檢附所有權人同意設置書。
- 載具未設置廣告物前之前、後、左、右照片及其尺寸說明。
- 標示廣告物重量、尺寸之設計圖說及模擬設置之示意圖。
- 載具設備規格變更者,其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申請變更、展延者,前次核准公文影本。
其他文件: ※相關證件影本請蓋公司大小章或由申請人簽名。
聯絡電話:07-2299825轉510
「申請書及流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