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身心障礙者生活權益,提供公有收費停車場之停車優惠, 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提供優惠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指本局管有並收費之路邊停車場、路外平面式、立體式及地下停車場。
三、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規定享有停車優惠:
(一)合法持有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下簡稱識別證),並置於駕駛座前擋風玻璃下。
(二)合法持有並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輛牌照(以下簡稱專用車牌)。
四、本規定停車優惠如附表。
類型 項目 | 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 合格之特製機車 | 持本府核發之識別證或懸掛 設籍本市專用車牌之汽車 | 持非本府核發之識別證或懸掛 非設籍本市專用車牌之汽車 |
收費機車停車格 | 免費。 | ||
計時停車格位 | 每日停車累計前四小時內免費。第五小時起依停車費率全額計收。 | 半價計費。 | |
計次停車格位 | 半價計費。 | 半價計費。 | |
高費率停車格位 | 半價計費。 | 不予優惠。 | |
路外立體、 地下停車場 | 當次停車前四小時內免費,第五小時起以半價收費。 | 半價計費。 | |
停車場月票 | 半價計費。 | 不予優惠。 | |
優惠限制條件 | 一、車輛停放於路外立體、地下停車場者,駕駛人應於出場前至管理室出示識別證或 由停車場人員確認懸掛專用車牌,始得享有優惠。同一停車場免費優惠,每日以 一次為限。 二、停車場月票,同一停車場每月以購買一張月票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