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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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工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三 條 |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能、謀求會員福利,改善會員生活,促進勞資合作、協助事業單位提昇營運績效為宗旨。 |
第 四 條 |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8樓。 |
第 二 章 | 任 務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訂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三、勞工教育及互助康樂事項之舉辦。 四、圖書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五、會員康樂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六、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七、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八、促進勞資合作、協助事業單位研究發展、增進事業單位收費營運績效。 九、其他適於本會宗旨及其他法規之事項。 |
第 三 章 | 會 員 |
第 六 條 | 凡屬本局服務員之男女從業人員年滿十六歲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
第 七 條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無行為能力者。 二、離職轉業者。 |
第 八 條 |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經常會費,方得為本會會員。 |
第 九 條 |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
第 十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如逾三個月未繳納經常費且與本會無聯繫者,得視同自動退會,依規定辦理除名;已退會如欲再入會者,須補足原差額經常費(最高五年)。 |
第 十一 條 |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由理事會按其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但會員除名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 十二 條 | 會員被除名後,需繳還會員一切憑證及繳清會費,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十二之1 條 | 已退休會員,可申請入會為名譽會員,只適用本會福利辦法。 |
第 四 章 | 組 織 |
第 十三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
第 十四 條 |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四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監事任期為四年,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後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第 十五 條 | 本會設理事長一名,採會員直接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會當然之理事,理事長選舉罷免辦法由會員大會另訂之。 理事組織理事會,綜理日常會務;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處理日常會務。 |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增設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任命,理事長出缺由副理事長代理。 本會設總幹事、秘書各一人、幹事若干人,會計、出納各一人,視實際需要得增加雇員若干人。 前項會務人員之聘任期由理事長依規定之標準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總幹事、秘書之任期與理事會同。 |
第 十七 條 | 本會就會員人數及工作區域得劃分若干小組,各小組長由會員推選之。 |
第 十八 條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由理事會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小組,處理理事會交付之有關事務,理事會在必要時,得要求該委員會或小組代表列席備詢。聘任顧問為無給職,一任一聘,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
第 十九 條 | 本會設置勞資會議、職工福利委員會、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等工會代表由會員選舉之。 上述各會工會代表組成工會代表會,並各自推選一名召集人,一名副召集人,處理工會代表會相關事務。各會代表的罷免、辭職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交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
第 五 章 | 職 權 |
第 廿 條 | 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一、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及事業單位法定會議之本會代表。 三、會員之處分及除名。 四、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五、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六、重要財產之處分。 七、勞動條件之維護或變更。 八、加入、退出上級工會為會員。 九、刪除。 十、基金之設置、管理。 十一、會內事業之創辦。 十二、本會合併分立或解散。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 廿一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審查會員入會、出會等事項。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五、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依法報審。 六、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七、依照本會任務及會員建議,積極推動會議。 八、其他有關會員權利與義務之重要事項。 九、推選出席上級工會為會員代表。 |
第 廿二 條 | 理事長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二、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三、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駐會主持一般會議。 四、監督及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五、理事長駐會辦公,處理日常事務及重要會務,重要會務之範圍由理事長決定之並對外行文簽署。 六、任命副理事長一人。 |
第 廿三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物事項。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第 廿四 條 |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左: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監事日常事務。 |
第 六 章 | 會 議 |
第 廿五 條 |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聯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第 廿六 條 |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分別開會一次,如有理事、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 |
第 廿七 條 | 會員應依時出席會員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單位會員出席,行使職權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每次會議所有委託之會員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
第 廿八 條 |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
第 廿九 條 |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章程修定案,及參加上級工會組織,必須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使能決議。 |
第 三十 條 | 代表本會出席事業單位各該法定會議之代表,均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執行,並向本會負責如有違背,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後,於年度或臨時召開之會員大會時予以罷免辭職。前項之代表在每年召開之定期會員大會時,應推派人員提出年度綜合報告,以示負責,簽約代表除外。 |
第三十之一條 | 勞資會議、勞退會議及團體協約會議代表均應親自出席各該法定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勞資、勞退及團體協約候補代表分別依序遞補。 |
第 七 章 | 經 費 |
第 卅一 條 |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收入。 |
第 卅二 條 | 本會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須按期繳納之。 |
第 卅三 條 | 會員出會除名時,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
第 卅四 條 | 本會會員之入會費、經常會費委請事業單位代為由薪資內扣款。 |
第 卅五 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卅六 條 | 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應由理事會編造送監事會審核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或追認。 |
第 卅七 條 | 本會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因人數不足而解散者,歸屬於總工會或工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 八 章 | 附 則 |
第 卅八 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
第 卅九 條 | 本會會員細則及各項委員會組織規則另定之。 |
第 四十 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