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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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訂定之。 選舉、罷免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 二 條 | 理事長選舉於本會舉行會員大會前十五日公告之。 |
第 三 條 | 理事長當選人為本會當然之理事。 |
第 四 條 | 理事長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 五 條 | 理事長選舉、罷免,以無記名單記法辦理之。 |
第 六 條 | 本會會員除停權外,均具有選舉、罷免權。 |
第 二 章 | 選舉罷免機關 |
第 七 條 | 理事長選舉、罷免,由理事會組織選舉委員會主管並辦理之。 |
第 八 條 | 理事長罷免案之提議及提出,由會員大會辦理之。 |
第 三 章 | 選舉 |
第 九 條 | 本會會員均具有選舉人資格。 |
第 十 條 |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指定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 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
第 四 章 | 候選人 |
第 十一 條 | 本會會員入會滿六年者,得申請登記為理事長候選人。 |
第 十二 條 | 理事長候選人於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交登記費新台幣壹萬元整。凡完成 登記作業並繳交登記費之候選人,登記費不予退還。 |
第 五 章 | 選舉公告 |
第 十三 條 | 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佈各種公告: 一、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二、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五日內公告。 |
第 六 章 | 投票及開票 |
第 十四 條 | 理事長選舉投開票之設置由本會選舉委員會決議之。 |
第 七 章 | 選舉結果 |
第 十五 條 | 候選人僅有一人時,其投票數需達投票人數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始為當選。選舉結果如未能當選時,應定期(十日內)重新投票。候選人兩人(含)以上者,選舉結果以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 |
第 八 章 | 罷免 |
第 十六 條 | 理事長罷免案,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連署同意後,送會員大會提案,並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同意,會員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
第 十七 條 | 本會秘書室於收到會員大會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於次日起一星期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訖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 |
第 十八 條 | 理事長非經就任之日起滿一年,不得罷免。罷免案如經否決,在本任期內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
第 十九 條 | 罷免案通過後,所留理事長職缺應由第一順位理事代理,並於兩個月內儘速辦理改選。惟罷免案通過後,所留之任期未滿一年時,則不辦理改選,由第一順位理事代理之。 |
第 二十 條 |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