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501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 本辦法依團體協約實施辦法及本會章程訂定之。 |
---|---|
第 二 條 | 本會設團體協約工會代表五人,候補代表兩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
第 三 條 | 凡本會會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得被選為團體協約工會代表。 |
第 四 條 | 當選團體協約工會代表名額之比例,具基層會員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第 五 條 | 團體協約工會代表需於選舉前十日公告之。 |
第 六 條 | 候選人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次多數者為候補。當選人票數相同時,當眾公開抽籤決定之。 |
第 七 條 | 團體協約工會代表出缺時,以補足原有名額為止。 |
第 八 條 | 團體協約工會代表之選舉採候選人自由參加登記制為原則。 |
第 九 條 | 候選人登記應自公告三日內,向理事會辦理候選人登記手續。 |
第 十 條 | 候選人辦理登記時,應出示會員證或服務證並繳交二吋照片兩張,如無照片或逾期或通信登記委託他人 辦理登記者,一概拒絕受理其登記。 |
第十一條 | 登記候選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身分證號碼及其服務場組或地址,以示區別。 |
第十二條 | 候選人辦理登記及抽籤後,如自願放棄參加競選者,可於登記截止後二日內親自向登記單位辦理撤銷登記。 |
第十三條 | 候選人登記截止後三日內,當眾公開抽籤決定號次。 |
第十四條 | 會員領取選票時,應憑會員證或服務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 |
第十五條 | 團體協約工會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工會印信及監選人印章。 |
第十六條 | 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在選票上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者。 二、在選票上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三、所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四、對同一人圈兩圈以上者。 五、圈寫後經塗改者。 六、所圈選之被選舉人與會員名冊不符者。 七、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八、用鉛筆圈選者。 九、在選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十、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十一、選舉人在選票上簽名、蓋章或按指模者。 十二、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 |
第十七條 | 選舉完畢,由主持人會同監選員當場宣佈選舉結果,選舉票由 監選員簽封交由理事會保管,並將選舉結果連同團體協約工會代表當選名冊報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再由工會核發當選證書。 |
第十八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第十九條 |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
第二十條 | 本辦法會員代表未選出前,仍以會員大會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