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進階搜尋
熱門搜尋: 停車場 拖吊 違規 公車路線 申訴 事故

理、監事選舉辦法

更新日期:113-04-19
科室:工會
0921206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訂定
1000228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  一  條本辦法依工會法及本會章程訂定。
第  二  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四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  三  條凡本會會員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得被選為理、監事。
第  四  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額之比例,具基層會員資格者不得 少於三分之二。
第  五  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組織理事會,理事長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  六  條本會當選之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第  七  條理、監事選舉均需於選舉前十五日公告之。
第  八  條理、監事、監事會召集人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次多數者為侯補,其票數相同者,當眾公開以抽籤決定之。
第  九  條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有名額及任期為止。
第  十  條理、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自由參加登記制為原則。
第  十一 條候選人登記應自公告三日內,向理事會辦理候選人登記手續。
第  十二 條候選人辦理登記時,應出示會員證或服務證並繳交二吋照片兩張,如無照片或逾 期或通信登記委託他人辦理登記者,一概拒絕受理其登記。
第  十三 條登記候選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身分證號碼及其服務場組或地址,以示區別。
第  十四 條候選人辦理登記及抽籤後,如自願放棄參加競選者,可於登記截止後二日內親自向登記單位辦理撤銷登記。
第  十五 條候選人登記截止後三日內,當眾公開抽籤決定號次。
第  十六 條會員領取選票時,應憑會員證或服務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  十七 條理、監事暨監事會召集人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工會印信及監選人印章。
第  十八 條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在選票上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者。
二、在選票上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三、所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四、對同一人圈兩圈以上者。
五、圈寫後經塗改者。
六、所圈選之被選舉人與會員名冊不符者。
七、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八、用鉛筆圈選者。
九、在選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十、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十一、選舉人在選票上簽名、蓋章或按指模者。
十二、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
第  十九 條理、監事選舉完畢,由主持人會同監選員當場宣佈選舉結果,選舉票由監選員簽封交由理事會保管,並將選舉結果連同理、監事名冊報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再由工會核發當選證書。
第  二十 條被選舉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者,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選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第  廿一 條理、監事、監事會召集人之選舉,皆函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派員監選,並請上級工會派員監選。
第  廿二 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廿三 條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案,修正時亦同。
:::
:::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 | 單一登入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版權所有 ©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800301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8樓 本局地址 本局總機:07-229-9825
本局電話 | 裁決中心電話地址 | 轉動高雄青春夢FB
建議瀏覽器:Chrome、Edge(顯示器最佳解析度為1920*1080)
更新日期:114-05-05
回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