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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福利辦法

更新日期:113-04-19
科室:工會
0921206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訂定
0990228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10623第三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70501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20501 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30316 第六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會員資格的認定與權利
一、本會正式發給工會會員證,自入會後均為當然會員享有會員權益。
二、未按時繳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益。
三、凡因故離職(工)之會員,自核准之次月份起,其應享受各項福利的權利應即停止申請。
四、凡奉准留職停薪之會員,自核准之次月份起,如繼續繳納會費者,仍可享有會員福利,停止繳納之會員均停止享受福利,待復職(工)之月份起向本會申請繼續加入,即行恢復會員資格,享受各項權利。
第 二 條本工會慰問、祝福會員項目如左:
一、會員死亡發給遺屬慰問金壹仟伍佰元。
二、會員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慰問金壹仟元。
三、會員因公傷發給慰問金陸佰元,以事業單位核准為憑,以一年一次為限
四、會員因普通傷病住院三日以上者發給慰問金陸佰元,以一年一次為限,應本人至工會辦理,逾時(年度)以棄權論(提住院證明起算的六個月內)。
五、女性會員生育發給禮金陸佰元。
六、會員結婚賀禮金壹仟元。
七、會員退休賀禮(金) 發給壹仟元整,以事業單位核准為憑,已領取賀禮(金)退休會員,工會不再邀請參加大會餐敘,有意參加者,請提前向工會報名並繳交實價餐費。
以上各項均應於事發後六個月內來工會辦理,逾時以棄權論。
第 三 條申請之證明文件
一、會員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訃聞、死亡證明或除戶證明(影本)
二、會員結婚:喜帖、法院公證處或戶政事務所核發之結婚證明文書(影本)
三、會員生產:出生證明。
四、會員公傷:以事業單位核准為憑。
五、會員意外傷害致殘廢:醫院證明書。
六、會員普通傷害住院三日以上者:醫院證明書。
七、會員退休繳回會員證、退休證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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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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