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交通局表示,高快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亦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如果車速較慢的朋友,請勿占用行駛於內側車道,以免影響車流順暢。
交通局統計,110年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方共舉發 1,834件。部分駕駛人因疏於注意高快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而不慎違規受罰,其違規罰鍰金額至少3,000元以上。
交通局說,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高快速公路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例如最高速限110公里的路段,小型車行駛於該路段內側車道時,請依其最高時速110公里之速度行駛,以利車流順暢。
交通局提醒,高快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於該車道,如果屬於車速較慢者,可以利用內側以外的車道行駛,以提升整體行車效率,避免因為車速慢影響後方車流。另於高快速公路行駛時,亦請勿超速行駛,共同遵守速限規定,以維交通安全及行車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