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因此車輛違反本條例者,即可依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取締告發。劃設紅線僅是加強警示作用,本條例係為防止車輛停放於交岔路口處時,影響車輛進出通行,若發生火災消防車無法前往或救護車不能進入,將嚴重影響百姓生命安全,因此懇請市民配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