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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人應領有執業登記證始得執業 違者處罰鍰再次違規者將吊銷駕照

更新日期:106-07-18
科室:裁決中心

計程車駕駛人如欲駕駛計程車執業前,應先向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始得合法上路執業,如未申請即上路攬客,初次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處以新臺幣1,500元~3,600元罰鍰;如經處罰後仍再違規者,則吊銷駕照1年。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過往即曾有一位駕駛人,駕駛計程車行經台中市西屯區朝馬路、黎明路口處時,因為未領有執業登記證就執業,被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攔查,當場舉發駕駛人未領有執業登記證駕駛計程車執業。事後,處罰機關查核時發現,該計程車駕駛人日前也因相同的違規曾被警察開單,因此改依處罰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裁處,須吊銷其駕照1年。 駕駛人不服,遞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當時他將車子停放在朝馬路、黎明路口時,剛好要從超商回到車上,車子又沒有發動,也沒有載客營業,突然被警察攔查開單,未領有執業登記證駕駛計程車執業,顯然不符合實際狀況,所以請求法官能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1、2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原告雖然辯稱違規當時並沒有搭載客人營業,然而處罰條例所稱的計程車駕駛人之「執業」,是指駕駛人駕駛計程車營運的行為,並不以查獲時車上是否載有乘客為限,凡是因兜攬乘客而在街上行駛者亦屬之。況且駕駛人所開的車輛,既然是一般人外觀即可辨識的計程車,原告並非該車輛的所有人,若非為了駕車載客營業之故,何以駕駛計程車行駛於市區道路,可見駕駛人確實有駕車行駛於道路隨機攬客之意。因此,裁判原告敗訴,應予吊銷駕照1年。 交通局提醒:計程車駕駛人,如欲駕駛計程車執業,應先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後始得執業。如尚未取得執業登記證即駕駛計程車執業者,第1次為警察舉發將處以罰款,如第2次再被舉發,依規定即需吊銷駕照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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