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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違規案件未繳納致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之傳繳通知(行政強制執行)時,有下列繳納方式:
1.未滿3萬元以下具有三段式條碼之傳繳通知單,於期限前得至各大超商繳納(手續費7元另計)。
2.攜帶傳繳通知單及應繳納款項,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2號)或本局交通事件裁決中
不可以。依據「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及「高雄市政府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執行拖吊作業時,應播放警語或警示音;其警語內容及音量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60~75分貝),拖吊廣播係行政程序,依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523號裁決書,於執行拖吊車輛前,員警執行通知
本局為加強服務民眾,已建置網路拖吊查詢系統(https://vts.kpp.tbkc.gov.tw/),方便民眾上網查詢,另民眾亦可向各轄區拖吊場查詢,倘民眾查詢結果車輛未遭拖吊,建議立即向警察局報案處理。
拖吊場
聯絡資訊及拖吊轄區
橋頭拖吊場
地址
市府交通局表示,高快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亦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如果車速較慢的朋友,請勿占用行駛於內側車道,以免影響車流順暢。
交通局統計,110年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方共舉發 1,834件。部分駕駛人因疏於注意高快速公路車
違停車輛檢舉檢舉報案專線:110(24小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執法取締)指揮拖吊車作業,並與交通局(場務監督)協同維持交通秩序處理標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相關條款。公共停車場內違停車輛。未依規定於道路範圍內停放遊動廣告車。廢棄車輛清理有牌照廢棄車輛清理受理窗口:警察局各轄區分局無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暨本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本市拖吊作業分工,係由本府警察局負責取締執法,本局辦理拖吊場委外招商及場務督導,本局公、民營拖吊場為本府警察局執勤員警「行政助手」,配合本府警察局執法勤務提供車輛及人員移置妨礙交通車輛。二、另違規停車拖吊業務的委外,性質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2項規定:「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
騎車或開車的朋友請依交通號誌及標線指示駕車。有些人駕駛人偶有遇紅燈時,因貪快而逆向斜切至對向車道再闖紅燈左轉,這種駕駛行為,除易發生交通事故外,也已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及第53條規定,以機車為例,將分別處以逆向及闖紅燈900元及1,800元罰鍰。
高雄市交通局表示,上個月即有位機車
收到違規罰單人人不愛,但是有時候有在開車或騎車的朋友們,又會擔心,是不是會不慎違規而罰單沒有收到,如不小心過期了,又會被加罰呢?畢竟現在工商社會,許多人在外地工作,可能並不住在戶籍地,到底要怎麼做,才比較不會漏失掉通知的資訊呢?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其實車主們如果不住在戶籍地,又怕漏失掉罰單通知的
車輛違規停車被連續告發,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逕行舉發汽車違反本條例第56條規定,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者,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之。因此車輛如違規停放超過2小時以上者,可以連續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