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駕駛朋友們知道汽車不能併排在另一台汽車旁,以免併排違停吃上罰單,然而如果汽車併排在機車旁是否也可能算是併排違停呢?以下有個案例可供駕駛人參考。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即曾有位駕駛朋友,駕駛汽車行經高雄市苓雅區復興路,因為併排停於路旁機車外側的車道上,被高雄市警察局苓雅分局員警目睹,當場舉發駕駛人併排違規停車罰單。 駕駛人簽收罰單後不服,曾提起陳述經函覆違規屬實,仍不服遂遞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他認為所謂的併排停車應該是指內側已停放一輛汽車了,又在其外側再停一輛汽車才算,他只是停在路旁機車的外側,應該不算是併排停車吧,因此請求法官能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認為,所謂的併排停車,並非指必須兩部汽車併排停放才算,而是指車輛(不管是汽車或機車)以垂直、平行或斜向等方向將車輛停放在其他車輛的另一側,以致於有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或致生交通往來危險之虞者,即屬之。換句話說,參考併排停車的立法理由,乃是因為併排停車時,該車輛勢必會佔用原本供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車道,迫使原本行駛在該處車道的汽、機車被迫繞過違停的車輛而衍生危險。本件違規經檢視採證照片後,確定是併排停車無誤,因此,裁判原告敗訴,需繳納違規罰鍰2,400元。 就此,交通局提醒,違規併排停車佔用車道,易使其他駕駛人或用路人,一面為了要閃避違規停放的車輛,又需注意左側來車而向左側繞行,時有遭受對向車道或左後方駛來車輛撞擊的風險,實已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的通行安全;另違規併排停車自104年7月1日起即加重罰鍰處新臺幣2,400元。因此,籲請各位駕駛人切勿貪圖個人一時便利而任意違規併排停車,以免衍生交通事故或致違規受罰而後悔莫及,請大家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