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暨本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本市拖吊作業分工,係由本府警察局負責取締執法,本局辦理拖吊場委外招商及場務督導,本局公、民營拖吊場為本府警察局執勤員警「行政助手」,配合本府警察局執法勤務提供車輛及人員移置妨礙交通車輛。
二、另違規停車拖吊業務的委外,性質屬於「行政助手」,不涉及公權力移轉,因此,縱然拖吊業務委由民間執行,本府警察局依法貫徹公權力的執法行為並無改變,而委外拖吊的目的係在彌補公務部門人力及資源不足,而非增加市庫收入或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整頓交通,維持通暢的行車秩序及提昇城市景觀,可以使用的政策工具當然不只拖吊違規車輛,但限於客觀環境的需求與市民殷切期待,本市借用民間專業能力輔助提升本府警察局執法勤務效能是絕對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