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依據「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及「高雄市政府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執行拖吊作業時,應播放警語或警示音;其警語內容及音量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60~75分貝),拖吊廣播係行政程序,依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523號裁決書,於執行拖吊車輛前,員警執行通知車主之廣播,係為提醒臨時停車且在附近之車主速駛離車輛,此一便民措施核與員警取締違規事實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