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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拖吊: 1.行照正本(如遺失,可用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原始資料正本)。 2.領車人駕照正本(可用國民身分證替代)。(二)酒駕拖吊: 1.行照正本(如遺失,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原始資料正本)。 2.領車人駕照正本。 3.繳納罰鍰收據正本(分期付款者不得領車)。4.
線上申訴(可線上夾檔相關舉證資料、照片、文件):執法取締疑義、員警執勤態度、申請舉發單紅單或違規照片等。警政信箱拖吊作業疑義、標誌標線疑義等。本局局長信箱書面申訴:執法取締疑義、員警執勤態度、申請舉發單紅單或違規照片等。窗口: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1號)拖吊作業疑義、標誌
高雄市政府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101年4月24日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0132077000號函頒 112年7月13日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1242807000號函修正 一、 為健全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程序,以改善停車秩序及維護交通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違規車輛之拖吊
不可以。依據「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及「高雄市政府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執行拖吊作業時,應播放警語或警示音;其警語內容及音量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60~75分貝),拖吊廣播係行政程序,依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523號裁決書,於執行拖吊車輛前,員警執行通知
答:自103年度起本府警察局調整委外拖吊轄區執法警力配置原則,委外拖吊場不再派駐交通勤務警察,改由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憲政拖吊中隊執行「執法警力統一派遣」,以統合警政資源,提升案件查處效能,並兼顧執法作業行政中立。另拖吊場本身並無執法權,其身分僅作為交通勤務警察之「行政助手」,用以提供拖吊機具與人
公、民營拖吊拖吊時間為24小時,各時段執行方式如下:(一)每日8時起至22時止為一般巡查拖吊時段。(二)每日22時起至隔日8時止(夜間時段),僅受理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指派案件。(三)委外拖吊轄區,上班上課日上午7時至8時為特殊巡查拖吊時段,僅限於拖吊範圍內公、私立學校家長接送區周邊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暨本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本市拖吊作業分工,係由本府警察局負責取締執法,本局辦理拖吊場委外招商及場務督導,本局公、民營拖吊場為本府警察局執勤員警「行政助手」,配合本府警察局執法勤務提供車輛及人員移置妨礙交通車輛。二、另違規停車拖吊業務的委外,性質
拖吊場聯絡資訊及拖吊轄區位置圖(點圖放大)橋頭拖吊場地址:高雄市橋頭區公園路50號 電話:(07)611-7126營業時間:08至22時轄區:路竹區、岡山區、橋頭區、梓官區博愛拖吊場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博愛四路435號 電話:(07)343-3105營業時間:08至22時轄區:三民區(明誠一路(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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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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