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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現在要求拖吊都要撥打110,而不能撥打拖吊場電話報案呢?

更新日期:106-06-29
科室:停車管理中心

答:

  1. 自103年度起本府警察局調整委外拖吊轄區執法警力配置原則,委外拖吊場不再派駐交通勤務警察,改由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憲政拖吊中隊執行「執法警力統一派遣」,以統合警政資源,提升案件查處效能,並兼顧執法作業行政中立。
  2. 另拖吊場本身並無執法權,其身分僅作為交通勤務警察之「行政助手」,用以提供拖吊機具與人力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執行妨礙停車秩序車輛之移置作業。
  3. 再者,拖吊係交通勤務警察進行交通秩序與停車秩序管理之輔助手段,性質為僅代履行非處罰,違停舉發及車輛是否拖吊屬執法強度、方式及認定事宜,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按現場狀況,參酌相關交通法令規定予以卓處,依法裁量,而非由檢舉人認定違規行為應採行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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