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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民眾願意提供場地無償讓公眾停車使用,與經營路外停車場之性質不同,依目前停車場法之規定無須辦理路外停車場登記證。
100年10月14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000053671 號函頒 102年4月24 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0232261300 號修正函頒 一、為激勵公有公共停車場與拖吊場服務員工作士氣及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工作獎金發放對象為本市公有路邊、路外公共停車場開單之服務員(以下簡稱
一、為維護身心障礙者生活權益,提供公有收費停車場之停車優惠, 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提供優惠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指本局管有並收費之路邊停車場、路外平面式、立體式及地下停車場。 三、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規定享有停車優惠: (一)合法持有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
高雄市政府公有路外停車場認養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高市府四維交停管字第1000138932號函訂定 一、 為規範本市公有路外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管理維護及綠美化,並建立認養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三、 自然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得
第 1 條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停車場經營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 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其發售月票等其他記名停車票之停 車場經營業者,並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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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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