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月11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000001604號函
一、目的:為防範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於未然,提前做好防災應變,以將災害減至最輕。
二、實施方式:
(一)平常時期:各停車場對發電機、抽水機、防水閘門等機電設備每月測試一次,水溝保持暢通。
(二)災害時期:本市防颱中心通報陸上颱風警報後,任務編組人員進駐各停車場。
三、應變事項:
(一)預知颱風可能侵襲本市時,發電機加滿油、抽水機、防水閘門等機電設備做好測試,並準備沙包及手電筒。
(二)接獲陸上颱風警報起,於入口處分發車輛疏散通知,請車主儘早將車輛疏散至高處。
(三)隨時監控水位,掌控狀況,管制車輛進場。
(四)突發事故立即處理並反映,並將各項紀錄登載完整備查。
(五)機電及消防情事先向機電及消防服務員(手機電話0933-586-627)反映。
(六)各場場長請配合出勤,駐場人員及機動人員適時接受調派協助防災工作。
四、高雄市颱風豪雨期間開放緊急停車資訊
(一)停車之車輛種類如下:
1、小客車。
2、小貨車。
3、小客貨兩用車
4、代用小客車
5、小型特種車
6、機器腳踏車
(二)開放緊急停車時間,自本府災害應變中心發布開放緊急停車起時至恢復上班日上午6時30分或本府災害應變中心發布停止開放停車時止。逾時未將車輛駛離者,由該停車所管理機關(人)或所有人通報本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依規定予以移置。
(三)車主(駕駛人)緊急停車時,應注意配合下列事項:
1、自行評估車輛停放之安全性,及車內物品之安全;停放期間,如有損害情事,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2、按公告之停車動線行駛停放於指定位置,並於駕駛座前擋風玻璃下放置聯絡姓名及電話號碼。
3、應於車輛出口處填寫姓名、電話、住址及車牌號碼等聯絡資料後立即離場,不得逗留。
4、應按指定位置停放且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違反者,依第四點通報移置。
(四)可開放緊急停車地點依高雄市颱風豪雨期間開放緊急停車地點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