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0月14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000053671 號函頒
102年4月24 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0232261300 號修正函頒
一、為激勵公有公共停車場與拖吊場服務員工作士氣及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工作獎金發放對象為本市公有路邊、路外公共停車場開單之服務員(以下簡稱開單服務員)及拖吊場執行拖吊作業之服務員(以下簡稱拖吊服務員)。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級點金額:指每一級點應核發之金額。
(二)有效開單金額:指開單服務員每月之開單金額扣除可歸責於開單服務員
之錯誤開單金額後之金額。
(三)總工作獎金:指全數開單服務員每月工作獎金之總和。
(四)拖吊數:指每次出勤拖吊違規小客車當量數除以出勤人數之商數。
(五)基本拖吊數:指拖吊服務員每月應達成績效目標之拖吊數。
(六)小客車當量數:指小型汽車以外車輛換算為小客車單位之數量。
(七)決算拖吊數:指總拖吊數扣除贓車或錯誤拖吊等不收取費用車輛數後之
小客車當量數。
(八)總拖吊數:各場拖吊服務員每月拖吊數總和。
四、工作獎金依級點乘以級點金額發放。但最高不得逾薪資三分之一。
服務員兼任幹部者,除前項工作獎金外,由本局另加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工
作獎金。
五、開單服務員之級點為當月有效開單金額減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除以新臺幣五千元所得之商數。
拖吊服務員之級點為所屬拖吊場當月決算拖吊數除以總拖吊數後,乘上拖吊服務員當月拖吊數,經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再減去四十一個小客車當量數,除以十個拖吊數所得之商數。
六、級點金額如附表。但本局得依當年度績效目標報府核定後調整之。
七、當月全數開單服務員之有效開單金額總和減基本開單金額總和大於當月總工作獎金時,始發放當月開單服務員工作獎金。
前項基本開單金額,指開單服務員每月應達成績效目標之開單金額,其數額為每日新臺幣五千五百元乘以當月實際出勤日數。出勤未滿一日者,依時數比例計算之。
八、拖吊服務員所屬拖吊場當月決算拖吊數超過基本拖吊數總和時,始發放當月拖吊服務員工作獎金。
基本拖吊數為每日三個拖吊數乘以當月實際出勤日數。出勤未滿一日者,依時數比例計算之。
九、小客車當量數之換算標準如下:
(一)小型車:一。
(二)大型車:三。
(三)機車:0.二。
(四)大型重型機車:一。
十、服務員減發或不發給工作獎金之規定如下:
(一)當月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減發三分之一。
(二)當月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減發三分之二。
(三)當月有曠工紀錄、受申誡三次以上或相當之處分者,不發給。
十一、工作獎金應於次月底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