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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更新日期:106-07-27
科室:停車管理中心

交通14-102-1

高雄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0133150900號令制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0534525100號令修正

第一條  為籌措高雄市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及協助大眾運輸政策,並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置高雄市停車場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款項。

二、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四、違規車輛移置費、保管費、加鎖處理費等收入。

五、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六、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七、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八、本基金孳息收入。

九、中央政府補助。

十、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價購公有停車場及拖吊保管場之土地費用、租金及稅費等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四、公有停車場經營、管理及維護等費用支出。

五、獎勵民間機構設置及營運公共停車場作業費支出。

六、違規車輛拖吊業務之管理費用支出。

七、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八、公有停車場及違規停車移置保管場暨相關員工人事費支出。

九、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拖吊執行人員及其主管之工作獎金。

十、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十一、促進大眾運輸發展相關支出。

十二、其他與停車場事務相關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支出。

前項第八款人事薪資之給付、第九款工作獎金之發放、第十款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等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五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並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但為因應業務需要並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提撥定期存款。

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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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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