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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及本局違拖吊違規注意事項,開始執行拖吊作業,汽車車主或駕駛人於違規車輛未駛入車道前到場,即停止拖吊,並請車主或駕駛人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查核無誤後,交付違規「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責令駛離。如拖吊車已上架完成並啟動行駛進入現場車道,即不得依車主或
100年10月14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000053671 號函頒 102年4月24 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0232261300 號修正函頒 一、為激勵公有公共停車場與拖吊場服務員工作士氣及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工作獎金發放對象為本市公有路邊、路外公共停車場開單之服務員(以下簡稱
拖吊據點橋頭拖吊場 博愛拖吊場 民族拖吊場五甲拖吊場 八德拖吊場 國泰拖吊拖吊作業時間巡查拖吊:每日8時起至22時止拖吊重點項目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相關規定車輛。2.違停廣告車輛。3.長期占用停車格車輛。
請至本局網路拖吊查詢系統查詢。
答: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85-3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11條,本府警察局得自行委託民間業者協助執行拖吊作業,或委託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相關機關辦理之。 次按「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4條,本府警察局於舉發違規車輛後,得將車輛逕予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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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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