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高雄市的違停車輛拖吊作業是由警察局跟交通局共同辦理,而不是跟其他縣市一樣由警察局自行辦理?自辦不是比較有行政效率?
答: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85-3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11條,本府警察局得自行委託民間業者協助執行拖吊作業,或委託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相關機關辦理之。
- 次按「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4條,本府警察局於舉發違規車輛後,得將車輛逕予移置並保管,另依前揭自治條例第5條,本局得委託業者辦理車輛移置及保管業務,以協助本府警察局執行,故不論中央或地方法令,本府警察局均可依法自辦違規車輛拖吊業務,或委託他機關辦理。
- 本局於成立時考量本市交通狀況、停車秩序與人口經濟發展所需停車秩序管理強度與執行效率不同於一般縣市,且停車秩序管理亦與本局業務相關,故接受本府警察局委託,執行本市公告拖吊轄區內警察人員舉發後之妨礙停車秩序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者)移置保管作業,共同維持本市停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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