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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檢附重複繳納之收據正本2張、行車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局停車管理中心(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3樓)填寫「路邊停車費退費申請書」辦理,或撥打07-2222590洽詢。
交通14-304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高市府四維交停管字第1000113100號令訂定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委託民間經營,並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主管機關在道路路面外以平
一、如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第一階段)〈一〉辦理流程〈二〉說明作業方式申請者備齊應備文件(如申請設置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得免檢附建築線指示圖)向本局申請(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本局先就業者所提書面資料暨依本局停車供需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由本局會同都發局、工務局(建管處)、財政局及地政局等單位
1.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民眾辦理公司、商業登記係創設公司、商業行號之權利義務主體,民眾得以公司、商業行號之名義為營利或營業之行為。2、設籍課稅國稅局基於有營業收入即應繳稅之原則,要求停車場經營業者設籍課稅,致許多業者誤解「繳了稅」,即認為取得停車場合法經營權。3、路外停車場登記證為保障駕駛人(消費者)
交通14-102-1 高雄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0133150900號令制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0534525100號令修正 第一條  為籌措高雄市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及協助大眾運輸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外出停車權益,立法院重新修訂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凡占用者依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停車場經營業者發現違規占用也應主動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若違反通報義務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業者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這項新規定自總統令105年11月9
100年1月11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000001604號函 一、目的:為防範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於未然,提前做好防災應變,以將災害減至最輕。 二、實施方式: (一)平常時期:各停車場對發電機、抽水機、防水閘門等機電設備每月測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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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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