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外出停車權益,立法院重新修訂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凡占用者依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停車場經營業者發現違規占用也應主動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若違反通報義務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業者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這項新規定自總統令105年11月9日公布施行。
期盼駕駛人不要貪圖個人方便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對於違反規定之停車場經營業及駕駛人將嚴格依法裁罰,以維護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