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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觸犯公共危險罪如何處理?

更新日期:108-03-20
科室:裁決中心
A:
一、民眾如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警方除依法開單舉發外,並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檢方偵辦。
二、民眾於收到法院判決資料後,應主動將判決文件攜至裁決中心到案裁決。
三、針對行政罰鍰部分若符合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二罰規定者,將可依規定扣抵或免於繳納。刑事部分如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交通違規罰鍰者,則應補足至該罰鍰之差額;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得扣抵之;經判決確定處以「有期徒刑」、「拘役」者,罰鍰部分免予繳納;經「不起訴處分、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則須全額繳納。
四、另因刑法上並沒有吊扣(銷)駕照及道安講習的處罰,因此,民眾仍須主動到案接受處分,並無一事不二罰的適用,所以除罰鍰抵繳之外亦須完成駕駛執照吊扣銷後方屬結案。
五、無論刑事判決為何,皆須持下列證件至處罰機關(監理或裁決機關)辦理結案:
      1.刑事確定相關判決書。
      2.受處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3.受託人身分證及印章(委託他人辦理)。
     4.違規通知單1份。
     5.駕駛人有效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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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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