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進階搜尋
熱門搜尋: 停車場 拖吊 違規 公車路線 申訴 事故

警員目睹闖紅燈而攔查開單 仍須依規定處罰

更新日期:106-07-18
科室:裁決中心

如果在路上駕車不小心闖紅燈,剛好被警察看到攔下來取締,就算警察在現場沒有錄影或拍照,究竟要不要被罰呢?相信有些違規人遇到這種狀況,心裡都會有疑問。就此,以下案例可以提供民眾參考。

在去(103)年9月間,即曾有一位市民朋友,因為騎乘機車在楠梓區右昌、中泰街口闖紅燈,卻剛好被警察看到,員警騎乘警用機車緊追想要將其攔下,因為駕駛人騎很快,一直追了一公里多才將他攔到,當場開了一張闖紅燈的罰單,但是違規人拒絕簽收。
後來,違規人很不服氣的向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訴訟表示:當時路上的車子那麼多,一路上經過很多個路口,警察在離違規路口那麼遠的地方,才將他的機車攔下來,很有可能攔錯人,因此要求警方要提出能證明他有違規的錄影或證據才算數,否則就應該要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認為,交通違規的發生往往就在一瞬間,警察執勤時恰巧目睹,不便以攝錄器材採證違規的情形所在多有,而且有些違規事實由人的感官即可充分判定,不必然皆需以科學儀器偵測才能得知,為了維謢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處罰條例立法時即已賦予警察得當機處分的權限。因此,就算警方沒有辦法提供違規時的錄影或採證相片來佐證,警員親眼目睹也是可以證明,因此判決違規人敗訴。
違規人一審敗訴後仍然不服,再向高雄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主張:犯罪事實應該用證據來認定,警方沒有使用器材蒐證,根本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確實有違規。高等行政法院三位法官審理後認為,地方法院在審理時即已明示,警員親眼見聞亦可認定交通違規事實而予以舉發違規人仍據此爭辯應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定讞。

警察的執法、攔查是在執行公務,用以維護道路的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希望所有用路人皆能遵守交通規則,並尊重警方的執法,以共同維謢大眾的用路安全。

:::
:::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 | 單一登入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版權所有 ©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800301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8樓 本局地址 本局總機:07-229-9825
本局電話 | 裁決中心電話地址 | 轉動高雄青春夢FB
建議瀏覽器:Chrome、Edge(顯示器最佳解析度為1920*1080)
更新日期:114-05-08
回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