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路上駕車不小心闖紅燈,剛好被警察看到攔下來取締,就算警察在現場沒有錄影或拍照,究竟要不要被罰呢?相信有些違規人遇到這種狀況,心裡都會有疑問。就此,以下案例可以提供民眾參考。
在去(103)年9月間,即曾有一位市民朋友,因為騎乘機車在楠梓區右昌、中泰街口闖紅燈,卻剛好被警察看到,員警騎乘警用機車緊追想要將其攔下,因為駕駛人騎很快,一直追了一公里多才將他攔到,當場開了一張闖紅燈的罰單,但是違規人拒絕簽收。
後來,違規人很不服氣的向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訴訟表示:當時路上的車子那麼多,一路上經過很多個路口,警察在離違規路口那麼遠的地方,才將他的機車攔下來,很有可能攔錯人,因此要求警方要提出能證明他有違規的錄影或證據才算數,否則就應該要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認為,交通違規的發生往往就在一瞬間,警察執勤時恰巧目睹,不便以攝錄器材採證違規的情形所在多有,而且有些違規事實由人的感官即可充分判定,不必然皆需以科學儀器偵測才能得知,為了維謢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處罰條例立法時即已賦予警察得當機處分的權限。因此,就算警方沒有辦法提供違規時的錄影或採證相片來佐證,警員親眼目睹也是可以證明,因此判決違規人敗訴。
違規人一審敗訴後仍然不服,再向高雄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主張:犯罪事實應該用證據來認定,警方沒有使用器材蒐證,根本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確實有違規。高等行政法院三位法官審理後認為,地方法院在審理時即已明示,警員親眼見聞亦可認定交通違規事實而予以舉發,違規人仍據此爭辯應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定讞。
警察的執法、攔查是在執行公務,用以維護道路的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希望所有用路人皆能遵守交通規則,並尊重警方的執法,以共同維謢大眾的用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