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輛合法上路的車子皆應領有車牌,而車牌的懸掛位置除依原廠設有之車牌固定位置懸掛外,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以汽車為例)明顯適當位置,如自行加裝旋轉架,並將車牌懸掛其上,已然觸法恐會被警察開單告發,不但罰錢還要吊銷牌照喔!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之前即曾有一位車主,騎機車行經彰化縣埤頭鄉時,因為將車牌裝在旋轉架上,被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的警察看到,而將他攔下來舉發其車牌不依指定的位置懸掛交通違規罰單。 車主收到罰單後不服,曾提起申述經過警方函覆違規屬實,仍然不服一狀告到法院表示,他的機車因為最近發生車禍擋泥板破掉,加上最近常常下雨,為了怕下雨時泥水會濺溼自己或他人,所以才先裝旋轉架暫時頂替,以確保行車安全。警察攔下他時僅以目測就認定他的車牌未依指定位置懸掛,易使他人無法辨識等,實在讓人難以信服。因此,請求法官能主持公道查明並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認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規定:車牌應該懸掛於原設有之固定位置外,並應正面懸掛於前後端(以汽車為例)明顯適當位置。而車牌應依規定懸掛明顯,除了具有證明該車是合格上路的車輛外,也可於發生交通違規或交通事故時,具備追蹤與究責的功能,使得駕駛人在駕車時不會心存僥倖脫責,得依規定謹慎行車,以利於整體交通安全的維持。本案的車主自行加裝旋轉架並將車牌鎖於其上,致車牌懸掛時已將近與地面平行,已使得其他用路人不易輕易辨識,顯然已違反了車主應將車牌正面明顯懸掛的義務。更何況機車後擋泥板即有損壞,按理應該會儘快加以修謢,但是其竟然不加以修護,反而聲稱另外加裝旋轉架是為了暫時替代擋泥板,如此豈不是有違常理。由此可見,車主確有違反相關規定無誤,所以判決車主敗訴,需繳交違規罰鍰5,400元並吊銷牌照。 交通局提醒:車牌是車輛合法行駛於道路的許可憑證,車牌懸掛時應依規定正面、明顯懸掛於原設有之固定位置,以利其他用路人辨識及行政機關管理,以維護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如果自行加裝其他器具致使其車牌不易辨識或增加辨識之困難,恐將因此違法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