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不慎發生交通事故致有人員傷亡時,駕駛人應設置必要之警告及救護措施,並儘速通知警消到場處理,不得逕自逃逸,如有違反者,除恐將觸犯刑法185條之4,得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外,並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須處6,000~9,000元罰鍰並吊銷駕照3年。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曾有位市民朋友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本市凹子底捷運站出口前時,與兩輛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機車騎士倒地受傷,因沒有停車處理,反而加速逃離現場。經警方到場救護並調查後,遂將肇事者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並開單舉發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的交通違規罰單。
駕駛人所涉公共危險罪刑責,後來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但是因未再至裁決機關處理罰單,遂為其逕行裁決需吊銷駕照3年。駕駛人收到裁決書後不服,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表示,他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的案子,已經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並向國庫繳交2萬元,也跟被害人和解了,現在又裁決須吊銷他的駕照,這樣他要怎麼上班。認為應該一事不二罰,不得再吊銷他的駕照,所以請求法官能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逃逸,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的部分,雖然已經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並向國庫繳交2萬元。但是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其所繳的金額僅得扣抵交通違規罰鍰,然而除了違規罰鍰外如果罰單尚有其他處分,比如須吊扣、吊銷駕照等,裁決機關仍得依法裁處。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肇事致人受傷逃逸者,除依法裁處6,000~9,000元外,並吊銷駕照3年。因此,裁決機關依法裁處並無違誤,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故判決駕駛人敗訴,仍需依法吊銷駕照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