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於高、快速公路長隧道時,應依規定保持適當之行車安全距離,如未保持安全距離,除易增加行車風險外,亦可能因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3,000元~6,000元罰鍰。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過往即曾有一位駕駛人,駕駛自小貨車行經國道5號雪山隧道南下19公里時,於車流順暢無壅塞的情形下,仍緊隨前車未保持50公尺安全距離,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9公路警察大隊發現,而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行駛高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的交通違規罰單。 車主收受違規通知單後不服,曾提起陳述經警方函覆違規屬實,仍不服遂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他只是遵守高速公路主管機關的提醒一直加速前進,以保持雪山隧道的暢通無阻,如今只因為與前車距離過近就被開單,實在太過擾民,所以請求法官能撤銷罰單。 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6條第4款規定:「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一百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本案經檢視警方採證光碟,當日隧道內車流順暢並無壅塞,且原告前方車輛行車狀態正常,亦無煞車或刻意減速的情形,然原告行駛時仍然緊隨前車之後,距離僅約31公尺,顯然有未依規定保持50公尺以上行車安全距離的事實。因此認定違規屬實,判決駁回其訴求,仍需繳納交通違規罰款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交通局提醒:駕車行經高、快速公路長隧道時,應確實依據相關規定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其除可防範交通事發生,確保長隧道行車安全外,亦可避免不慎違規而因此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