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牌照像是公路監理機關頒發的車輛身分證,是車輛可以合法在道路上行駛的許可憑證,每輛車在領取牌照後皆有其獨有的車牌,不可以與其他車輛交互使用,亦不可以將車牌借給他車來懸掛以免觸法,如有違反規定者,依法將會被處罰新臺幣5,400~10,800元並吊銷牌照。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即曾有位民眾駕駛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埔心鄉時,因為機車「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而被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溪湖分隊查獲當場開單。事後該隊又依職權另外再舉發,將車牌借給該車使用的車主,「牌照借供他車使用」的違規罰單。
車主收到罰單後不服,曾提起陳述經警方函覆違規屬實,仍然不服,於是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當天掛錯牌被開單的A車及借掛牌的B車都是他的車子,當天被開了「使用他車牌照行駛」的罰單,伊已認錯繳錢並吊銷A車牌照了。如今警方又為了同一件事,另外再開給同一個車主「牌照借供他車使用」的罰單,顯然已經重覆處罰,有違一事不二罰的原則,令人難以接受,因此請求法官能主持公道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認為,行政法上一事不二罰原則,其所謂「一事」或「一行為」,係以一項法律的一個管制目的作為認定基礎。因此,所謂「使用他車牌照行駛」及「牌照借供他車使用」,係分別管制自己的車輛不得使用他車牌照及自己的車牌不得借供他車使用,其管制目的並不相同,分屬二種違規行為。縱使違規行為人(汽車所有人)係屬同一人,亦應分別處罰。因此,原告所訴警方事後舉發之交通違規單有違反一事不二罰之事並非事實,故裁判原告敗訴,仍需繳納違規罰鍰5,400元並吊銷B車牌照。
就此,交通局提醒各位車主們,每輛車領牌後皆有其個別專屬的車牌可供懸掛,切不可隨意將車牌借給他車使用,或懸掛他車的車牌,縱使都是自己的車也一樣。違反者,除使用他車牌照要受罰外,借牌給他車懸掛者亦要受罰,請車主朋友們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