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狹人稠人、車密度高,許多駕駛人習於爭先搶道,因此於道路上行駛時,時常忽略了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然而如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請駕駛朋友們應依法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以確保行人安全,亦可避免不慎違法而受罰。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即曾有位司機朋友,駕車行經台北市中央南路、光明路口時,因為行人穿越道正有行人穿越,未暫停禮讓行人,適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員警目睹而將其攔下,並當場舉發駕駛人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的交通違規。
駕駛人收到違規通知單後不服,曾提起陳述經警方回覆違規屬實後,仍不服遂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他開車經過該路口時確有兩位行人要通過,但是已有禮讓他們先行,另外剛好又有人從他車子的後方走來,因為是視線死角根本就沒有看到才未禮讓,因此被開單感到冤枉,所以請求法官能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勘驗員警的蒐證光碟後認為,從錄影畫面可見,原告所駕駛的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左方正有兩名行人穿越中,因其車輛行進而被阻攔於路上,且該行人的行進方向皆在車輛視線正前方,應無視線死角,駕駛人應可輕易看到,然而司機仍未依規定暫停禮讓行人先行,因此警察開單舉發並無不當,故裁判原告之訴駁回。
就此,交通局提醒,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如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以保障行人的人身安全。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如駕駛人已禮讓,亦宜自律迅速通行。希望大家能養成行人穿越道行人優先通行的路權觀念,共同建立保護行人路權的友善用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