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時如發生交通事故,切記不得逕自駛離現場,如果車禍時有人受傷仍然逃離現場,除將會觸犯刑法而需負擔刑事責任外,並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須處6,000~9,000元罰鍰並且吊銷駕照3年。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有一民眾開車行經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二路、重清路口時,因為突然煞車而導致後方機車閃避不及追撞倒地受傷。駕駛人肇事後,因為未留在現場處理,反而逕自開車離開,經傷者報案調查後,警方將駕駛人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移送檢察官偵辦,並且開了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的交通違規罰單。
駕駛人刑事部分經法院審理後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2年,應向指定機關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刑事判決完畢後,駕駛人遲遲未到案繼續辦理交通違規裁處事宜,因此被交通局依法逕行製開裁決書裁決。當其收到裁決書後不服,轉而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其肇事致人受傷逃逸案件已經法院刑事判決處分,現如再受行政處分,恐怕會有一罪二罰的情形,更何況其已與傷者和解,如被吊銷駕照將影響生計,所以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法院受理後法官認為,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相關規定,駕駛人刑事部分即經司法判決緩刑確定,其所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部分,處罰機關已依法折算抵扣交通違規罰鍰(40*140元=5,600元);另外吊銷駕照3年,係依法裁罰,並無一事二罰的情形。至於駕駛人已與傷者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等,並不會影響駕駛人有無肇事逃逸違規行為的認定。因此,判決原告敗訴,仍需繳交扣抵後之交通違規罰鍰400元並吊銷駕照3年。
在此,交通局特別提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有人受傷,肇事人應留在肇事現場,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儘速通知消防及警察機關,以減少被害人死傷。不可以逕自逃離,以免危及被害人生命,或再衍生二次交通事故,並使得肇事責任認定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