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對於自身的車輛如因故短期內無需使用時,依法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停駛登記,並將牌照繳回監理機關保存,等到要次使用時,需再向監理機關申請復駛,如此對車主而言可節省一些稅金支出。然車輛一旦辦理停駛登記後即不得再行駛於道路,如違規逕自上路,將處以新臺幣5,400~10,800罰鍰。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即曾有位民眾因為機車暫時不需要使用,因此就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將牌照繳回,並將機車停放在台東老家。然而其父在機車辦理停駛後,仍然將車子騎上路,因此被台東縣政府警察局大武分局的員警發現攔下,開了車主一張牌照業經報停,無牌照仍行駛道路的交通違規罰單。 車主收到罰單後不服,曾提起陳述,經過警方查覆違規屬實,仍不服遂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他因為工作的關係一直住在高雄,因此將機車放在台東老家,在他離家前就已告訴他父親不得使用該車,但是他父親沒有經過他的同意,就自己將機車騎出去而被警察攔下開單,造成他因此無端受罰,這樣實在有違公平原則,所以請求法官能主持公道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課予汽車所有人應監督管理其所有車輛的義務,並避免已暫停使用的車輛仍繼續在道路上行駛之情事,本件原告既然是該機車的所有人,但是因為疏於管理,讓其父可輕易使用該車,如此顯然有未善盡監督管理其車輛的義務而具有過失,因此依法處罰車主並無違誤,故駁回其訴求,仍需繳納交通違規罰款5,400元。 就此交通局提醒汽車所有人,車主們對於自身的車輛具有管理之責,如車輛已因故辦理停駛而繳回號牌後,即不得行駛於道路,如果停駛後仍繼續使用,或任由他人使用,車主恐都將因此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