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欲於道路上行駛,依法皆需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合法牌照,始得合法上路,如果是自行拼裝之車輛,因無法請領牌照,即不得在道路上行駛,如違法上路者除處罰款外,並沒入其車輛。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曾有位民眾騎著拼裝機車,因在台南市永康區發生車禍,警察獲報到場處理交通事故時發現該車是拼裝車,因此當場扣車,並舉發車主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的違規罰單。 車主收到罰單後不服,曾提起陳述,經過警方查覆違規屬實,仍不服遂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因為他原本的車子引擎毀損了,所以才另外買一個新的引擎來更換,因此造成警方懷疑、開單。實際上他的機車並不是拼裝車輛,新買的引擎也有賣家提供的買賣證明,可以證明他的車子並非贓車,實在不應該沒入他的機車,請求法官能主持公道,撤銷罰單歸還其車。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認為,車主自稱因為機車原本的引擎毀損了,故另購置一顆新引擎來更換而且有買賣文件,可以證實其車並非拼裝車輛。然而,經過調查該更換的新引擎並沒有引擎號碼,也沒有海關完稅證明及監理機關檢驗合格的文件,亦無法提出新買的引擎業經安全審驗合格等相關證明。更何況引擎乃是車輛至為重要的結構,車主更換不同型式之引擎,已經改變原廠車輛的系統設計,車身也無車身號碼的登載,可見這輛車已非原始監理機關檢驗核發號牌的車輛,實屬拼裝車輛沒錯。因此,認定車主違規屬實,需繳納交通違規罰款3,600元並沒入車輛。 就此,交通局提醒:未經核准領用牌證之拼裝車輛,如行駛於道路,對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易有危害,且如果與其他合法領照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續衍生之肇事責任、保險理賠、違規罰鍰、車輛沒入等,更易滋生困擾,故該類拼裝車輛依法不得行駛於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