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愛車裝扮,是很多車主的樂趣,也確實讓汽機車更有看頭,並顯出個人化。不過,「車牌」可是不能隨意裝扮的,有些人流行到汽機車用品店、玩具精品店或夜市買車牌娃娃或吊飾來裝扮車牌,但是如果因此而遮蔽車號或使其無法辨識,可是會被警方取締開單的,車主們需多加留心,以免不慎受罰。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即曾有一位民眾,因為在機車的車牌上裝設玩偶,致無法辨識車號,而被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員警攔查,當場舉發車主以安裝其他器具方式,使不能辨認車號的交通違規罰單。
車主收受罰單後不服,曾提起陳述經警方回覆違規屬實,仍不服遂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他又不知道車牌上不能裝置器具,而且他所裝的玩偶只是稍微遮住車牌的數字而已,應該不會影響到整體車號的辨認,警察為了業績硬要開單,令人無法接受,因此請求法官能夠主持公道,撤銷罰單。
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按照交通部100年7月11日交路字第1000040775號函釋說明:在車牌安裝立體公仔,如有使不能辨認其號牌者,即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之情形。另外車主主張該玩偶只是些微遮住車牌數字,並不會影響整體車號的辨識。然而,從警員的採證照片分析,以一般正常行人站立的角度觀看,該玩偶確實已經遮蔽了車牌號碼前2碼數字上方約一半,在通常的情況下,一般用路人或是執勤員警,如果從遠距離或目視高度的狀態下去查看車牌,恐怕會使人難以辨識完整的車牌號碼究竟為何。如此,實有違反立法者規範汽車所有人需保持其號牌應具有可辨識性的義務。因此,認定車主確有違規,判決駁回其訴求,需繳納交通違規罰款3,000元。
就此,交通局提醒:車牌號碼乃辨識車輛資訊的重要依據,對於維護整體交通秩序及確保交通安全至為重要。車主們對於自身車牌,切勿以裝設其他器具或玩偶等方式來遮蔽車牌,以免因此違規受罰,請大家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