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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通行或停泊愛河水域所須注意事項

日期:108-10-15
科室:資訊室

申請進入、通行或停泊愛河水域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申請,須等申請核可後才可進入、通行或停泊愛河水域,違者將依「高雄市愛河水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處以罰鍰,所須檢附文件如下:

(一) 各類水域船舶管理權責劃分表所列檢丈機關核發之合格有效證照或文書。
(二) 船舶吃水深度合格有效證明。
(三) 航行時間或營運計畫書。
(四) 預定航行路線示意圖。
(五) 船舶或浮具限高計算。
(六) 預定停泊處、停泊水域範圍及停泊時間。
(七) 颱風警報發布時之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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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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