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使用道路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高市府四維交通規字第0990080355號函頒訂定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使用道路施工期間造成交通衝擊與維持工區周邊道路交通順暢及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二、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使用道路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計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
三、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道路施工:指因工程需要挖埋或占用道路施作工程。
(二)施工期間:指工程合約所載契約工期。
(三)工程主辦單位:指對於道路挖埋或占用道路施作工程有核准或施作權之機關。
四、本市使用道路施工之交通維持計畫審議程序如下:﹙作業流程,如附圖﹚
(一)施工期間達一百八十日以上之工程或使用快速道路、隧道、涵洞、橋樑、高架橋及地下道等封閉型道路施工,封閉單向路幅達一半以上,工程主辦單位應提出完善之交通維持計畫書,並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勘說明會完成審查後,再依序提送高雄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綜合管考小組(下稱管考小組)、高雄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下稱道安會報)審議。
(二)施工期間達九十日以上未達一百八十日之工程、使用分隔島道路施工並封閉單向快車道或慢車道之工程、造街之工程、景觀道路之工程或其他道路施工涉及道路路型斷面調整(含人行道)之工程,工程主辦單位應提出完善之交通維持計畫書,並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勘說明會完成審查後,提送管考小組審議。
(三)施工期間達三十日以上未達九十日之工程,工程主辦單位應提出完善之交通維持計畫書,並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勘說明會完成審查後,提送本府交通局備查。
(四)其他之使用道路施工工程,由工程主辦單位提出交通維持計畫書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並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勘說明會完成審查。但本府工務局核准或辦理之工程,由工務局自行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勘說明會審查。審查完竣之交通維持計畫書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應送本府交通局備查。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審查決議,如認定使用道路施工對交通影響甚大者,應由工程主辦單位比照前項規定依序提送管考小組、道安會報審議。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審議決議及第三款、第四款之審查決議,如涉及變更交通維持計畫書內容時,工程主辦單位應提送修正後之交通維持計畫書至本府交通局備查。
使用道路施工違反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者,由本府交通局移送本府工務局處理。
五、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道路工程,應由工程主辦單位於施工前四十五日向本府相關單位提送交通維持計畫書。但情形特殊由工程主辦單位或本府相關機關專案簽會本府交通局並經市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交通維持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但本府交通局得視交通衝擊程度要求工程主辦單位為適當之調整或補充:
(一)工程概要:工程名稱、工程單位(含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等姓名、地址及電話資料)、工程範圍(含位置圖)、工程期限、工程內容。
(二)施工區域及鄰近道路交通現況分析:
1.道路系統現況:含路型、路寬及車道配置等道路幾何特性。
2.交通管制現況:含道路號誌、標誌、標線、槽化、轉向限制、單行道、調撥車道、不平衡車道及速限等管制措施說明。
3.車流特性現況:包含交通流量、交通組成、行車速率及車流轉向、路段以及路口延滯與服務水準評估等。
4.路邊、路外停車系統現況。
5.大眾運輸系統現況:含公車路線、站位及其他大眾運輸系統等。
6.行人系統現況。
7.周邊相關交通建設計畫或其他工程之影響。
(三)工程進行說明:
1.施工階段分期計畫及時程。
2.施工方法及順序步驟。
3.占用道路狀況。
(四)交通維持方案:
1.交通維持方案構想:含車道配置及車流、行人動線導引相關規劃。
2.交通管制配合措施:含配合各階段車道配置之變化,路口幾何佈設、是否單行或轉向管制、各類交通號誌、標誌及標線更新、槽化設施、停車管制、大眾運輸站位調整及行人動線之規劃等。
3.交通安全防護措施:含夜間安全設施、施工機具、材料、廢土等之進出方式及夜間照明與警示。
4.選用訓練合格義交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勤務佈署計畫。
5.應依比例繪製施工路段位置圖及交通管制設施佈設圖。
6.交通號誌、標誌、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物修復施工圖,並於施工後檢具照片備查。
7.因使用道路施工而減少路邊停車位之改善措施。
(五)交通維持宣導計畫:含平面新聞、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廣告及宣導刊物。
(六)緊急應變計畫:
1.緊急應變之組織架構:含各任務編組及編組之負責人或緊急聯絡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2.緊急應變之處理程序:含工區災變及交通事故之處理程序。
3.醫療、救災或管線等相關單位之緊急聯絡電話。
(七)施工期間擬請相關單位協助配合之事項。
(八)歷次協調會議或會勘紀錄(含辦理情形)及施工區域周邊現場照片及說明。
七、交通維持計畫經審議通過後,工程主辦單位應依計畫內容佈設並邀集相關單位會勘,經與會相關單位同意後始得動工。會勘結果並應作成紀錄函送相關單位。
八、交通維持計畫經審議﹙查﹚通過後,如需展延或變更原計畫內容時,應由工程主辦單位於期限屆滿前七日或變更前按工程性質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未獲核准者,視同未通過交通維持計畫。
本市道安會報得視交通衝擊嚴重程度或其它重大因素,要求工程主辦單位重行修正計畫後提送審議。
九、交通維持計畫經審議通過後逾一百八十日未開始執行,或展期累計達一百八十日者,工程主辦單位應重行提送審議。
十、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工程主辦單位對交通維持計畫執行、督導及考核之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市道安會報:不定期邀集各權責機關稽查實施中之交通維持計畫執行情形,並督導責令改善,稽查表詳如附件。
(二)本府工務局:巡查道路與督察工程主辦單位修復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事宜。
(三)本府警察局:查察取締施工車輛違規行駛、停放或占用車道之行為,並協助通報經審議通過計畫範圍內之交通偶發狀況。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管制與取締工程所造成之污染。
(五)本府交通局:
1.巡查並督導停車格位取消及回復原狀相關事宜。
2.巡查並督導市區公車、公路客運站牌及計程車招呼站位調整、路線改道宣導、站牌修復等事宜。
3.巡查並督導標誌、標線、號誌等交通管制及安全設施之設置及修復事宜。
(六)工程主辦單位:督導施工單位確保交通維持計畫之執行;有施作權者並應於工程合約中訂明施工單位未依相關規定佈設交通安全管制措施之違約金或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