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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辦理交通違規案件裁罰及移送強制執行作業獎懲要點

更新日期:106-07-20
科室:裁決中心

100年9月16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000048417號函訂定

一、為加強辦理本市交通違規案件裁罰及移送強制執行,提昇違規裁罰成效及執法威信,以建立公平、安全、效率之交通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辦理開立交通  違規案件裁決書及移送強制執行是項業務人員。

三、獎懲標準及獎懲方式規範如下:

(一)辦理開立交通違規案件裁決書是項業務人員,每人半年內裁決案件數:

1、達二萬五千案以上者,嘉獎一次;達三萬案以上者,嘉獎二次;達三萬五千案以上者,記功一次。

2、非因病住院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由,執行不力,未達二萬案者,申誡一次;未達一萬五千案者,申誡二次;未達一萬案者,記過一次。

(二)辦理移送強制執行是項業務人員,每人半年內移送案件數:

1、達二萬案以上者,嘉獎一次;達二萬五千案以上者,嘉獎二次;達三萬案以上者,記功一次。

2、非因病住院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由,執行不力,未達一萬五千案者,申誡一次;未達一萬案者,申誡二次;未達五千案者,記過一次。

(三)辦理取得債權憑證再移送強制執行是項業務人員,每人半年內移送案件數:

1、達三千案以上者,嘉獎一次;達四千案以上者,嘉獎二次;達五千案以上者,記功一次。

2、非因病住院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由,執行不力,未達二千案者,申誡一次;未達一千五百案者,申誡二次;未達一千案者,記過一次。

(四)配合行政執行處完成強制執行是項外勤業務人員,每人半年內辦理義務人件數:達十案以上者,嘉獎一次;達十五案以上者,嘉獎二次;達二十案以上者,記功一次。

四、本要點辦理件數期間計算基準,係以當年度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分別計算,獎懲建議名冊應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前簽會人事室,並陳請局長核准後依獎懲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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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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