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9月16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000048417號函訂定
一、為加強辦理本市交通違規案件裁罰及移送強制執行,提昇違規裁罰成效及執法威信,以建立公平、安全、效率之交通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辦理開立交通 違規案件裁決書及移送強制執行是項業務人員。
三、獎懲標準及獎懲方式規範如下:
(一)辦理開立交通違規案件裁決書是項業務人員,每人半年內裁決案件數:
1、達二萬五千案以上者,嘉獎一次;達三萬案以上者,嘉獎二次;達三萬五千案以上者,記功一次。
2、非因病住院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由,執行不力,未達二萬案者,申誡一次;未達一萬五千案者,申誡二次;未達一萬案者,記過一次。
(二)辦理移送強制執行是項業務人員,每人半年內移送案件數:
1、達二萬案以上者,嘉獎一次;達二萬五千案以上者,嘉獎二次;達三萬案以上者,記功一次。
2、非因病住院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由,執行不力,未達一萬五千案者,申誡一次;未達一萬案者,申誡二次;未達五千案者,記過一次。
(三)辦理取得債權憑證再移送強制執行是項業務人員,每人半年內移送案件數:
1、達三千案以上者,嘉獎一次;達四千案以上者,嘉獎二次;達五千案以上者,記功一次。
2、非因病住院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由,執行不力,未達二千案者,申誡一次;未達一千五百案者,申誡二次;未達一千案者,記過一次。
(四)配合行政執行處完成強制執行是項外勤業務人員,每人半年內辦理義務人件數:達十案以上者,嘉獎一次;達十五案以上者,嘉獎二次;達二十案以上者,記功一次。
四、本要點辦理件數期間計算基準,係以當年度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分別計算,獎懲建議名冊應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前簽會人事室,並陳請局長核准後依獎懲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