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車、駕籍在本市之民眾,如收到交通違規罰單(紅單)倘有不服時,採以下方式辦理。1.辦理方式(以下方式擇一即可): ‧親至應到案處所(本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楠梓辦公室、鳳山辦公室、旗山辦公室)。 ‧傳真(07-3629903) ‧掛號郵寄至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本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地址:高雄市
計程車駕駛人有超收車資、拒載或服務態度不佳等情形,民眾可記下車輛號碼、駕駛人姓名、執業登記證號碼、發生時間及地點等相關資料,如能有錄音/影佐證更佳,向下列機關申訴,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將依相關規定裁處。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07-222-681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0
線上申訴(可線上夾檔相關舉證資料、照片、文件):執法取締疑義、員警執勤態度、申請舉發單紅單或違規照片等。警政信箱拖吊作業疑義、標誌標線疑義等。本局局長信箱書面申訴:執法取締疑義、員警執勤態度、申請舉發單紅單或違規照片等。窗口: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1號)拖吊作業疑義、標誌
A:
本市轄管之交通違規案件經申訴後仍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於申訴回覆公文所定期限前,先向本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申請裁決(申請製開裁決書),並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繕具起訴狀,並檢具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原告(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
A:
請多利用本中心「申訴案件進度查詢系統」查詢陳述(申訴)案件進度,若有其他相關問題,請提供車牌號碼、違規罰單單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亦可電洽本中心服務專線(07-3629902),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A:
不論您是何種管道申訴(含1999、單一陳情、電子郵件、掛號郵寄)將依據您到案陳述(申訴)的日期(或陳述(申訴)信件郵戳日期),暫停增加罰鍰金額。
A:
未涉及駕照或牌照吊扣(吊銷)處分、車輛檢驗、肇事致人受傷等案件,可於接到公文答覆後,依公文說明及規定期限繳納。
A:
1. 簽名僅係表示收取罰單,並非承認違規,對所舉發之違規如有不服,可提出陳述(申訴)。
2. 任何交通違規案件均可陳述(申訴);可先蒐集有利自己之證據(如:以行車錄影或照相器材拍照取證)及提出理由,俾能陳述(申訴)時作為證明資料;如陳述(申訴)遭駁回,亦可舉證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