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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對交通違規案件申訴結果仍不服怎麼辦?(請問行政訴訟如何辦理?)

更新日期:113-10-09
科室:裁決中心
A:
本市轄管之交通違規案件經申訴後仍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於申訴回覆公文所定期限前,先向本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申請裁決(申請製開裁決書),並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繕具起訴狀,並檢具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原告(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注意: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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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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