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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辦法臨時路外公共停車場登記證核發作業係依據停車場法相關規定辦理,民眾或公司行號 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交通局提出申請,經本府交通局會同工務局、都發局及交通警察大隊等單位書面審核『第一階段(設置申請)』及現場勘查『第二階段(登記申請)』通過後即核發停車場登記證。二、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一) 第一
一、如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第一階段)〈一〉辦理流程〈二〉說明作業方式申請者備齊應備文件(如申請設置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得免檢附建築線指示圖)向本局申請(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本局先就業者所提書面資料暨依本局停車供需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由本局會同都發局、工務局(建管處)、財政局及地政局等單位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外出停車權益,立法院重新修訂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凡占用者依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停車場經營業者發現違規占用也應主動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若違反通報義務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業者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這項新規定自總統令105年1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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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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