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辦法
臨時路外公共停車場登記證核發作業係依據停車場法相關規定辦理,民眾或公司行號 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交通局提出申請,經本府交通局會同工務局、都發局及交通警察大隊等單位書面審核『第一階段(設置申請)』及現場勘查『第二階段(登記申請)』通過後即核發停車場登記證。
二、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第一階段(設置申請):
1. 設置許可申請書。
2. 身分證明文件(公司行號應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地籍圖範圍(應標示基地範圍,地政事務所申請)。
4. 土地使用分區(都發局申請)。
5. 建築線指示圖(工務局建管處申請),但申請設置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不在此限。
6. 土地權利證明(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地政事務所申請)。
7. 基地現況照片(基地全貌及各方向照片)
8. 使用管理事項說明。
9. 停車場配置圖及設置方式說明。
10. 其他。
(二) 第二階段(登記申請):
1. 新設登記申請書。
2. 准予籌設函。
3.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無建物得免附)。
5. 停車場管理規範。
6. 停車場竣工照片(全貌及各配置)。
7. 停車場竣工配置圖。
三、 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相關規定:
(一) 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相關限制。……」。
(二)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10條規定:「當地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案件後,由其所屬停車場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核之,經審核合格者發給設置許可,並核定使用期限。」。
申請書及相關參考文件得至本局網頁/便民服務/表單下載查詢並下載,或於上班時間向本局停車工程科查詢,聯絡電話: 229-9825分機337、33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