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需要挖埋或占用道路施作工程,依施工期間之不同,應提送交通維持計畫送本局審議或備查,不同工期之審議條件及程序如下:
工程主辦單位(工期1天至90天)>管考小組初審(工期90天至180天)>道安會報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