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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機組裝及拆除交通管制計畫審查

日期:109-07-08
科室:資訊室
一、依據內政部「施工計畫書配合審核建築物塔式起重機具送審作業計畫」第三點第二項及第四項,營造業者於施工前應考量 其安裝及拆除所需場地,拆裝作業等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者,應將塔式起重機組裝及拆除交通管制計畫先送交通主管機關 審查,或併附於施工計畫書中由工務局建管處收件後加會交通主管機關或道安會報。
二、請依本局「高雄市塔式起重機組裝及拆除交通管制計畫書」內容大綱及申請範例撰寫計畫書後,再依程序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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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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