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於本市之建築物,其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 符合「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應提送 交通影響評估報告至本府審查。
二、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如下表:
單位:m2;停車位
類別 | 建築物用途 | 提送門檻 樓地板面積 | 提送門檻 停車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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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 戲院、電影院、歌廳、國際觀光旅館、演藝場、集會堂、舞廳、 夜總會、視聽伴唱遊藝場、遊藝場、酒家、展覽場、辦公室、 金融業、市場、商場、餐廳、飲食店、店鋪、俱樂部、撞球場、 理容業、公共浴室、旅遊及運輸業、攝影棚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 24,000 | 150 |
第二類 | 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 | 48,000 | 360 |
第三類 | 旅館、招待所、博物館、科學館、歷史文物館、資料館、美術館 、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音樂廳、文康活動中心、醫院、殯 儀館、體育設施、宗教設施、福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 48,000 | 180 |
第四類 | 倉庫、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車輛修配保管、補 習班、屠宰場 、工廠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 60,000 | 200 |
第五類 | 前四類以外之建築物,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或樓 地板面積,由 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另定之。 | ||
其他 | 建管法令規定須提送 | 建管法令規定須提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