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得於收受本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7樓)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如果該案件已由司(軍)法機關審理者,當事人應向審理該案之司(軍)法院聲請轉送本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
二、當事人或司(軍)法機關向本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遞送申請書申請覆議。當日即登錄文號並進行相關檔案及事故記錄調閱(約1-2星期),再進行案情初步分析及撰寫(約2周)後排入次月召開委員會議。
三、覆議案決定後(約2星期)撰寫覆議書回覆申請人或司(軍)法機關,若未決定則補充蒐集案情相關資料或請當事人於下一次委員會議到會說明。(全案辦理期程約2至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