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記點條款一覽表
違規點數:1點
違規事實 | 法條條款 | 處罰對象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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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規,如: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車道行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行駛路肩等。 | 第33條1、2項 | 駕駛人 | |
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業,妨害交通秩序者。 | 第38條1項 | 駕駛人 | |
於一般道路超速60公里以內或低於速限行駛。 | 第40條 | 駕駛人 | |
駕駛人爭道行駛時違規,如: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行駛人行道、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等。 | 第45條 | 駕駛人 | |
駕駛人不依規定超車時違規,如:於彎道/陡坡/隧道等處超車、在設有禁止超車標線處超車、在前車右側超車等。 | 第47條1~3款 | 駕駛人 | |
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違規,如: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直行車佔用轉彎車道等。 | 第48條 | 駕駛人 | |
駕駛人迴車時違規,如:於彎道/陡坡/隧道等處迴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處迴車等。 | 第49條 | 駕駛人 | |
駕駛人不服從警察指揮、稽查,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所發布限制道路使用之命令等。 | 第60條2項1~2款 | 駕駛人 |
違規點數:2點
違規事實 | 法條條款 | 處罰對象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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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裝載時未依規定違規(應歸責駕駛人時),如: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長度/寬度/高度、裝載整體物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未請領臨時通行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等。 | 第29條1項1~4款、3項 | 駕駛人 | 車主並記1次 |
汽車裝載貨物超重(應歸責駕駛人時)、超過行駛橋樑規定限重、行經設有地磅處不依指示或警察指揮過磅等。 | 第29條之2第1~2、4項 | 駕駛人 | 應歸責車主時並記1次 |
汽車裝載時駕駛人未依規定違規,如:裝載整體物品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未帶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氣味惡臭等。 | 第30條1項1~2款、2項 | 駕駛人 | 應歸責車主時並記1次 |
違規點數:3點
違規事實 | 法條條款 | 處罰對象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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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危險駕駛時違規,如:獨自在道路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超速逾60公里以上、任意逼車或驟然變換車道、非遇突發狀況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暫停等 | 第43條 | 駕駛人 | 依法應吊銷駕照時,不予記點 |
駕駛人闖紅燈或紅燈右轉。 | 第53條 | 駕駛人 | |
駕駛人在與輕軌共用之路口闖紅燈或紅燈右轉。 | 第53條之1 | 駕駛人 | |
駕駛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相關規定,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 第61條3項 | 駕駛人 |
注意事項
駕駛人於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照1個月;1年內經記點吊扣駕照2次,再有違反應記點之交通違規時,吊銷駕照1年。 | 第63條3項、 第67條3項 |
駕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