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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對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之通知書上之應納金額,如果一次無法繳納時,如何申請分期?

更新日期:108-02-21
科室:裁決中心
A:
1.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得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2.本人若因事無法親自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可委任代理人至分署辦理,並請代理人攜帶委任狀、身分證明文件及分期第一期欲繳納之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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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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